違約金的性質及適用
回答:1 瀏覽:3371 提問時間:2012/3/13 7:55:36
原告江某與被告錢某于2010年8月初在安慶市某中介服務部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錢某將其所有的位于安慶市開發區的三間門面房出售給江某,每間40萬元,總價款120萬元;在8月20日前,江某將購房款交至資金托管中心,雙方備齊各方產權過戶所需材料;錢某將房屋產權證交于中介方,江某繳納定金1萬元于中介方作為履約保證。一方違約,應賠償另一方違約金5萬元,同時守約方可單方面領取自己的房產證或購房定金。之后,江某以錢某拒絕履行合同,導致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為由,于同年9月向安慶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僅要求錢某承擔違約金及中介方傭金而沒有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安慶市某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錢某賠償江某違約金5000元。2011年2月,江某又向安慶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錢某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一審法院支持了江某的訴訟請求,錢某不服該判決,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