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所購住房婚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回答:1 瀏覽:2714 提問時間:2012/3/12 12:47:03
1998年,被告汪某購買100平米房屋一套。2000年6月其與原告馮某登記結婚,當時汪某系再婚。2003年5月,汪某的房屋因城市規劃需要被拆遷,并在當月用拆遷補償款購買95平米的自住房屋一套并辦理了所有權登記。去年6月,馮某以兩人性格不合感情已完全破裂為由提出離婚,并要求分割汪某的房屋。
原告認為:訴爭的房屋系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其有權要求進行平均分割。
被告認為:雖然該房產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但由于購買該房屋的全部價款來源于原個人房屋拆遷補償款,應屬其個人財產,該房屋系個人財產拆遷補償款在婚后的一個轉化形式,并不影響其個人財產的性質,屬被告個人所有,原告無權要求分割。